美軍聯合準則發展系統之研討 海軍少校 駱千誠 提  要: 準則發展為建軍備戰之基礎,美軍推行這項工作起步較早,組織完備,其發展程 序由「建議」、「規劃」、「發展」一直到「訂頒」,秩序井然,分類上又區分 為「現有準則」及「未來準則」,涵蓋現在與未來,使任何時間之作戰均有適切 之依據,國軍準則發展雖然起步較遲,但亦有完備之規劃,本文將兩者作一比較 ,期望提供研究之基礎,能使國軍準則發展向上提升,文未所列各附件均為美國 軍事組織系統、戰略指導及作戰檢討資料,深具參考價值。 壹、美軍準則發展之緣起 美軍在1986年的高華德-尼可拉斯國防部組織(圖一)再造法案,對聯合準則之發展 帶來了許多重要的變革。在這些變革當中最為關鍵性的一項,就是由「參謀首長 聯席會議主席」負責聯合準則發展的整體責任。 為了承擔這些新責任並改進效率,參謀首長聯席會議主席在1987年對聯參進行了 組織重整,並設置「聯七」負責整合計畫、訓練、演習、評估、準則、教育與跨 單位能力的作戰計畫。 為能特別聚焦於聯合準則之發展,聯七之下已建置「聯合準則處(Joint Doctrin e Division,JDD)」,因應聯合機構形態編成「聯合準則中心,置於聯七次長之管 制之下,其首要任務即是「評估發展中之準則文件(測試版)」,在1994年10月, 聯合準則中心成為「聯合作戰中心(Joint Warfighting Center,JWFC)」之「準則 處(Doctrine Division)」,聯合作戰中心擴充了任務,除聯合模擬與訓練外並將 聯合準則亦納入其中,更進一步的組織改造發生於1998年,聯合作戰中心改隸大 西洋總司令部(US Atlantic Command, USACOM),一年後,隨著統一總司令部計畫 的改變,成為聯合部隊總司令部之一部分(圖二)。 美軍現有之聯合準則發展系統係起源自聯七所創立之「聯合準則主計畫Joint Do ctrine Master Plan)」,此計畫由各軍種、作戰司令部及聯參代表所參與之會議 與全球研討會的結果。聯合準則主計畫律定了聯合準則(文件)的發展作業,包含 下列幾點: 一、鑑別出仍然缺乏準則之關鍵性作戰類別,並啟始個別專案,以補充之。 二、修訂聯合文件系統,以便將準則自一般管理文件中分離出來,再將之明確的 階層化,以鏈結有關之準則,使之能支援聯合戰術、技術及程序。 三、建立一個由作戰司令直接參與之新聯合準則(文件)發展作業。 藉由核可聯合準則主計畫以及發展聯合文件系統、聯合準則、聯合戰術、技術與 程序發展專案,參謀首長聯席會在1988年2月核准所有建議方案的啟始作業、全新 的聯合文件架構、聯合準則術語參考書以及聯合準則(文件)發展作業。 貳、美國準則發展組織 一、國防部聯七(作戰計畫暨聯合兵力發展部門) 為參謀首長聯席會下轄的聯參單位之一(如圖三),為準則發展政策、指導及製訂 準則發展程序的單位,本單位並不實際執行準則的編撰或修訂,僅負責參與準則 之審定與表決,及聯戰準則之發佈。 二、聯合部隊總司令部(如圖四) (一)聯七(作戰計畫暨聯合兵力發展部門,與國防部同名) 為聯合部隊總司令部九個聯參單位之一,承國防部的準則發展政策與程序,負責 規劃聯合作戰準則發展(指定主、協編單位)及督導執行,並對各單位建議事項、 審查意見之整合,參考準則發展支援單位提供之實戰經驗與總結、兵棋模擬、實 兵驗證之成果納入修訂或新編的準則中。 (二)聯合作戰中心(聯合準則處) 為上述聯七下轄單位之一(如圖五),負責聯合作戰準則之實際執行編撰或修訂的 單位之一,並參與其他相關聯合作戰準則之研討與審查,並將各支援準則發展單 位提供之資料融會納入準則。 (三)支援準則發展單位 1.聯八(聯合需求暨整合部門):為美軍獨有單位,負責美軍軍力未來在人員、組 織、程序、技術、武器裝備的整合運用;另下轄之「聯合C4ISR戰爭中心」專責美 軍軍力運用與資訊化作戰指管結合精進研究,上述研究成果除做為「軍事武力轉 型」的基礎,可轉化為新的作戰理念、方法與程序,並為修訂準則之依據。 2.聯九(聯合實驗部門):亦為美軍獨有單位,負責對可用於軍事領域的新科技、 新理論、新知識、新產品、「新點子」作全面性蒐集、研究、分析,透過所屬「 聯合未來發展實驗室」進行實兵對抗驗證,或透過「假想敵部隊」進行實兵對抗 驗證,將具實用價值之研究成果,做為修訂準則之依據,並支持「軍事武力轉型 」。 3.聯合戰事分析中心:負責全球任何戰爭行為之分析與總結;戰爭發生時,視作 戰規模大小及美軍可參與程度,召集數十人至數百人不等的專家人力,組成「聯 合蒐集工作組」分類全面蒐集各種資料,事後再予分類分析、比對、研究,做成 總結,此項實戰經驗可做為精進部隊戰力之參考,亦為修訂準則之參考。 4.聯合作戰中心的聯合演習處:負責規劃、指導、參與各軍種及各總司令部的聯 合戰役演習或重大演習,並總結演習結果(與本室聯訓處任務概同),將成果納入 修訂準則參考及精進戰力的依據。 5.國防部區域安全研究中心:共有五個,分別配屬在五個戰區總司令部內,負責 全方位研究戰區內敵友各國的政、經、軍、心及科技發展(含工商企業可轉換為軍 事用途之理念、組織、技術、管理……)之資料蒐集與研究,除將資料移交「聯九 」作進一步深入研究外,並藉此發掘潛在敵人及其能力,掌握「知已知彼、制敵 機先」的美軍優勢,其部分報可做為特定準則修訂之參考。 6.經驗學習中心(JCOA):運用網路公佈各種非機密性的聯合作戰有關各類資料(含 各權責單位提供之研究分析報告),供官兵及大眾查閱,除能達促進官兵經驗學習 的目的,兼能激發有心人產生「新點子」,回饋「聯九」研究、分析過濾,將有 實用價值的新點子做為修訂準則參考。 三、各軍總部準則署(如圖六) 準則署為各軍總部的幕僚單位之一,負責本軍種準則發展之政策與督導,準則審 定與發佈;執行國防部交付聯合作戰準則有關軍種部分之編撰或修訂指導,各單 位對準則發展建議事項及審查意見之整合,對聯合作戰準則審查意見之具申並參 與研討與表決;每年兩次召開軍種準則工作會議,檢討各種準則有關事宜。 四、各準則發展執行單位 (一)主要單位 1.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司令部(如圖七)。 2.海軍準則司令部。 3.海軍陸戰隊作戰發展中心。 4.空軍準則發展中心(如圖八)。 5.各總司令部(不含聯合部隊總司令部)準則發展中心(九個)。 6.各軍事校院(約六十所)。 (二)次要單位 1.國防部各聯參(不含聯七)。 2.各軍總部各幕僚單位(不含準則署)。 3.各相關司令部、指揮部、部隊、廠庫。 (三)支援準則發展單位 1.軍種作戰概念發展部門。 2.軍種作戰實驗室:陸軍九個、海軍二個、空軍七個。 3.軍種兵棋推演部門。 4.軍種演習訓練部門。 5.軍種經驗學習中心。 參、美軍準則發展理念 一、準則發展以「聯合願景」為總指導 美國國防部每十年公布一次「聯合願景」,每次「聯合願景」含蓋時程為二十年 ,最新的聯合願景為2000年6月1日公布的「2020年聯合願景」,與上一次「2010 年聯合願景」重疊十年;聯合願景為國防政策的總目標,各聯參、各軍種、各總 司令部依本單位任務與職責,制訂分項願景為支持國防政策的次級目標。 二、準則發展以「聯合存在政策」為具體指導 聯合存在政策為達成聯合願景的手段,以提昇戰力及提高效率的「軍事武力轉型 」為核心,在作戰概念、人員與組織、技術與武器系統三項領域,均須依據願景 的目標作具體的轉型,準則發展須配合轉型各領域的實際作為,如實戰經驗、模 擬結果、演習心得、實驗發展……等,做適切修訂。 三、準則發展須集中管制、分權發展 美軍準則發展的政策單位是國防部聯七,聯戰準則由聯合部隊總司令部集中管制 ,軍種準則及跨軍種準則由軍種準則署集中管制;任何一種準則均需依其領域、 範圍之不同,而指定一個單位(任何聯參、軍種、總司令部或機關)主導(召集)該 準則之發展,參與編撰或修訂者為與該準則有關的任何單位派人納編執行(包括契 約雇員、專職軍官、文職人員教官、參謀……等),經逐級審查完成之準則,聯戰 準則由參謀首長聯席會主席核定發佈、跨軍種準則由軍種參謀長或陸戰隊司令核 定發佈、軍種準則由總司令、兵監、準則發展中心主任或權責主官(管)核定發佈 。 肆、美軍準則發展之分類 一、美軍準則在觀念上區分為「現有準則」和「未來準則」,現有準則為依權責 核定、發佈,包括尚未被修訂或取代的準則;未來準則為新概念(如多國聯盟、反 恐、維和等)、新技術(如衛星、C4ISR、武器裝備等)、新方法(如目標兵力、資訊 化、網路化等)、新程序(如戰場情資整合、透明、分享等)經評估、實驗,確認可 轉化為軍事用途時,規劃新編準則或大幅修訂現有準則之發展均屬之(例如美軍在 2000年時,就規劃要發展2020年的聯合作戰要網及相關準則)。 二、美軍準則分類 (一)總分類 1.聯合作戰準則:國防部主管,偏重多國聯盟、跨政府部會合作事宜,包括聯合 作戰之基本理念、原則、行動要領,及高役層級各類作戰與作戰支援。 2.跨軍種作戰準則:陸、海、空軍部主管,屬傳統的聯合作戰,偏重核生化、特 種作戰、地空(海空)整體作戰、非軍事行動作戰(如反恐、反游擊、維和)、醫療 支援等。 3.軍種作戰準則:區分陸、海、空軍、陸戰隊四類,分由教準部(或同塑位)主管 ,包括軍種作戰基本原則、軍種戰術(戰法)及作戰支援等。 4.支持準則之法定文件:屬推行軍事事務,但與作戰無直接關連之指導、指南、 手冊、規定均屬之。 (1)業務手冊(指導、指南、規定):國防部、陸、海、空軍部及相關單位為推行業 管軍事事務,針對某一(或某些)業務之執行原則、方法與程序,由相關聯參或幕 僚部門分別主管與訂(修)頒(例如人事參謀次長室業務手冊、準則發展編審作業規 定……),以相關推行該等領域業務之軍、士官為使用對象。 (2)技術手冊:各種武器裝備之操作、使用、維護、保修及遂行訓練之依據,(美 陸軍之FM、海、空軍之TO屬之)多由生產、後勤、訓練部門主管,以相關官、士、 兵為運用對象。 (二)依作戰階層分類(縱分類) 1.戰略準則:以「戰爭之原因、形成與對策」為主要內容,且以資深軍官(中校以 上)為主要運用對象。 2.情報類:包括情報、反情報、氣象、頻譜管理、電子戰……等。 3.作戰類:包括各類作戰、戰術、作戰環境(城鎮、叢林、山地、寒地、煙幕、渡 河、不良天候作戰及未爆彈處理……)、維和任務(人道支援、反游擊戰……)、戰 力保存(防空、核生化、戰區防禦飛彈……)、兵力運用(特種作戰、火力支援、核 子作戰、太空作戰、多國作戰、水上作戰、動員復原……)、兵力運用作業(同盟 作戰、戰力整合、軍、師、旅、營、特遣隊作戰……)戰鬥支援(資訊戰、工兵支 援、心理戰、民事作業、公共事務、戰場欺敵……)等。 4.後勤類:包括補給、保修、運輸、醫療、資源、軍墓、工程……等。 5.計畫類:包括聯合計畫、作戰計畫、計畫做為、命令做為……等。 6.指管類:包括指揮管制、領導統御、軍隊符號、參謀組織、C4系統……等。 7.作戰支援(訓練)類:包括演習、訓練、體能……等。 8.入門(通用)類:包括準則發展、軍語辭典、戰史、百科全書……等。 伍、美軍準則發展之程序 一、建議階段:包括需求、分析、批准三個步驟。 (一)需求 無論敵情威脅、戰略構想、作戰需求、新進裝備、組織變革等任何改變因素,導 致某一(或某些)準則需予新編或修訂時,任何單位(或個人)均可提出需求,向上 級單位或準則管理單位反映。 (二)分析 1.對已完成實驗之具體建議,由準則管理單位交付原準則主編單位或各相關位再 予分析,確認是否需要新編或修訂。 2.對改變現有概念之一般性建議,由準則管理單位先交付實驗單位先作模擬實驗 ,如評估可行,再交付原準則主編單位或各相關位再予分析,確認是否需要新編 或修訂。 (三)批准 1.對確認要新編或修訂之建議,由準則管理單位交付「相關指導委員會」執行。 2.對意見分歧之分析,納入每年兩次「準則工作會議」研討表決是否須予新編或 修訂,如需新編或修訂,由準則管理單位交付「相關指導委員會」執行。 二、規劃階段:包括指導、綱目兩個步驟。 (一)指導 相關指導委員會負責研訂「指導」,包括計畫範疇、參考資料、相關文件、及指 定編審單位,並將指導分發各相關單位。 (二)綱目 由主編單位(或主編人)召集協編單位(或協編人、協力廠商)研訂需求(人員、裝備 、期程、經費)及「綱目」,依初審、複審、審定程序,由指導委員會核定需求及 綱目後,據以執行。 三、發展階段:包括初稿、第一版草案、第二版草案、最終草案四個步驟。 (一)初稿 主編單位(或主編人)與協編單位(或協編人協力廠商)分工,依據綱目撰擬準則內 容,由主編單位(或主編人)整合為準則初稿,送交各初審單位初審。 (二)第一版草案 依據初審單位審查意見,主編單位(或主編人)與協編單位(或協編人、協力廠商) 共同研討初審意見,修訂準則內容,完成「第一版草案不同意初審意見具申」送 交各複審單位複審。 (三)第二版草案 依據複審單位意見(含不同初審意見具申之裁示),主編單位(或主編人)與協編單 位(或協編人、協力廠商)共同研討複審意見,修訂準內容,完成「第二版草案及 不同意複審意見具申」送交指導委員會審定。 (四)最終草案 依據指導委員會審定意見(含不同意複審意見具申之裁示),主編單位(或主編人) 與協編單位(或協編人、協力廠商)共同研討審定意見,修訂準則內容,完成「最 終草案」送交指導委員會處理。 四、訂頒階段:包括核定、印製、分發三個步驟。 (一)核定:將最終草案呈請權責主官核定。 (二)印製:機密性準則以紙本、光碟方式印製,非機密性準則以網路電子檔方式 製作。 (三)分發 1.對修訂之準則以正式版分發,對新編之準則以草案版分發。 2.機密件準則以紙本或光碟限量、限單位分發,非機密性準則以網路電子化公佈 。 五、執行與評估階段:對草案版準則,各使用單位依據使用經驗,評估其利弊得 失及實用性,定期將反映意見回饋原指導委員會做整合評估,確認需修訂時,交 原主編單位依「發展階段」及「訂頒階段」之程序,完成準則內容修訂,再以正 式版準則分發。 陸、美軍準則發展之總結 一、聯戰準則的角色 (一)做為各軍種遂行聯戰任務的參考基礎,而非據以指導如何執行聯戰任務。 (二)反映現有戰力,定義並引導執行聯戰訓練、聯合作戰方式。 (三)提供軍事教育體系之基礎。 (四)使政府各單位知道軍事武力使用的方式。 (五)使各聯參、軍種與作戰指揮部有充分的機會參與聯戰準則發展。 二、美軍聯戰準則發展方式,係由美軍參謀聯席會主席指導,提出聯合作戰願景 與概念,結合各聯參單位與聯合兵力司令部(JOCOM)之意見,交由聯七主導管制, 並導入各軍種與各作戰司令部之建議,以充分參與研討之方式編成。 三、美軍準則發展之準則評估為常態性作為,執行方式計有下列: (一)於部隊演訓、或開赴戰區執行作戰任務時,均派遣相關人員觀察、了解任務 執行過程中,相關準則適用情形,並蒐集有無相關修訂準則事項。 (二)定期至各單位(含學校)實施輔訪,做問卷調查,以了解準則運用情形,並蒐 集準則修訂意見與資料。 (三)運用相關單位網頁,鼓勵各級人員發表對各類準則之評論意見,適時運用於 修訂準則。 四、美軍準則發展重視準則之穩定性,各類準則頒布前,一定經過試行驗證,故 無「運用演訓機會驗證準則之可行性」,並每隔5年審視準則之適用性,視需要修 訂準則。編纂過程中,須同步完成名詞定義,使各級單位均使用相同之名詞意義 。在準則管理系統中,建立運用「Google搜尋」的模式功能,輪入重要關鍵字後 ,可找到與之有關的準則書目與條文。 五、美軍強調要活用準則,部隊指揮官最主要之責任在達成任務,準則只是完成 任務之參考。有關準則測考,是學校教育功能的一環,準則發展單位是不對作戰 部隊實施教條式的測考,而是鼓勵創新觀念,活用準則。 柒、國軍準則發展概況 一、組織 (一)國防部 1.聯準室準則處:負責準則發展政策及聯合作戰準則發展。 2.各聯參:負責相關準則發展。 (二)各司令部 在訓練或督察部門內設相關參謀辦理準則發展業務。 (三)教準部(兵監) 各教準部均設準則處(準則中心)負責本軍種準則發展。 二、理念 (一)國軍準則發展受武器裝備獲得侷限,僅能被動式發展相關準則,且組織編裝 由戰規部門以人力精簡為前提所作之變更,相關準則僅能配合更新,缺乏長遠目 標。 (二)準則發展集中管制、分權發展之作法與美軍概同。 三、分類 (一)總分類:區分作戰、專業、通用準則。 (二)縱分類:綱領、要綱、教則、教範、手冊五級。 (三)橫分類:作戰(聯合作戰、軍種作戰)、人力(人事、教育、領導管理)、情報 、訓練、後勤、計畫、通資電、政戰、軍醫、資源、後備動員、督察、一般通用 、譯印等類。 四、程序:與美軍概同。 捌、心得與建議 一、他山之石可以攻錯,完成軍事事務革新 (一)美軍採行強化聯合作戰功能之作為多年,然目前仍僅達成部分整合目標,而 國軍轉型現正起步,美軍轉型之經驗與作法,應可做為我相關單位策劃、修正國 軍精進案編組架構與任務分配之參考與學習範例。 (二)美軍積極推展產業、學界與盟友間的伙伴關係,增益組織轉型效率,此點可 於阿富汗持久自由作戰(OEF)及伊拉克自由作戰(OIF)等軍事行動中,具體展現聯 戰訓練的成效。建議國軍可師法美軍運用民間學術研究機構,或責由國軍最高軍 事學府-國防大學,運用每年自美軍戰院及參校完訓的優秀幹部來進行研究,不僅 對國軍聯合作戰戰力有所助益,更能有效結合美軍最新概念,達成國軍精進案最 終目的。 二、專責研究聯戰概念,落實各項聯戰訓練 (一)中、美雙方在聯合作戰發展之最大的差異在美方可擷取實際作戰經驗,而國 軍僅能藉年度戰、演訓獲得經驗,而國軍現有聯合作戰訓練場地又不如美方,故 國軍各應妥善利用少數之聯戰演訓機會(如聯興、聯勇、聯雲、海空綜操等),週 密規劃,俾使官兵能藉電腦兵棋推演及實兵演訓,獲取模擬實戰場景之聯戰經驗 。 (二)建議於規劃國軍年度訓練流程時,能針對國軍未來作戰形態、建軍規劃及武 器獲得(含載台)能量,詳予考量規劃,期使國軍可師法美軍從「協調式」的聯合 作戰型能,邁向「相互依存之整合式」聯合作戰形態。 三、完備準則編修資源,滿足作戰訓練實需 (一)美軍準則發展體系中,契約雇員人數佔42%(大部分具有軍方背景),探究原因 ,係因軍職人員受經管限制,輪調頻繁,而約雇人員無升遷調職限制,且具有軍 方相關專長與工作經驗,以其擔任準則編撰,不僅可以傳承經驗,更可以使準則 發展具有延續性,可有效推動準則發展工作。 (二)鑑於美軍採行專責聯訓工作之組織,及其所獲之聯戰訓練成效,殊值國軍借 鑑;然國軍已完成「精進案」之兵力架構規劃與調整,若採行美軍制度(專司訓練 機構,含資深觀察員及合約商),勢將影響相關組織員額與預算規模。故精進案以 後之組織架構是否足以執行準則發展與擬戰驗證,建請國防部納入組織功能詳予 考量。 (三)針對基隆級艦返國成軍後,如何發揮其戰場管理能力,建議請美方提供這方 面的相關準則,使基隆級艦之戰力能完整發揮,遂行聯合作戰。 (四)美軍運用「Google搜尋」的模式,輸入重要關字後,可找到與之相關的準則 書目與條文,如此不僅有利於相關準則研究工作,而且於修訂準則時,不致有掛 一漏萬的情形。現在國軍已陸續建置類似電子圖書館系統供幹部查詢,建議應加 強回饋機制系統為目標精進,使各級人員除方便查詢使用系統,更能有效運用相 關準則並提供修正建議回饋準則發展管理相關單位參考,以提昇國軍準則管理及 運用執行成效。 <參考資料> 一、1991.11.11出版「美軍聯合準則發展系統」(JP1-1)。 二、1991.8.14出版美軍聯合準則發展系統修訂版(JP1-1.1)。 三、1986年高華德-尼可拉斯,國防部組織再造法案(美國法典第10篇,161條, 99-433)。 四、1987年努恩-柯亨,國防部授權修正案(美國法典第10篇,161條)。 五、1987.9.25 DOD Directive 5100.1美國國防部功能及其主要單位。 六、DOD Directive 5100.3統一、特設及次級聯合指揮部(司令部)之總部支援。 七、1994.3.23日出版美國國防部軍語詞典(JP 1-02)。 八、2006.7.11頒行「國軍準則發展作業規定」 九、1995.10.1武裝部隊統一行動(JP 0-2)。